2015年嘉兴海宁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简章
来源:海宁人才网 阅读:940 次 日期:2015-04-20 16:5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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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城乡规划局是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承担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岗位合同工1名,工资待遇不低于全市最低标准。具体事项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4月27日—4月30日(上午8:00-11:30,下午1:30-5:00)。

报名地点:建设大楼南楼609室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貌端正,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本职工作。

2.专业要求:汉语言文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3.本科及以上学历,海宁市户籍,18-35周岁(1979年4月27日以后出生)。

三、招聘聘用办法

1.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报名。报名者须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两张,并填写《海宁市编制外岗位合同工招聘报名表》。

2.考试。考试根据报名情况决定,如报名人数超过或等于应招人数10倍的,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笔试总分100分,内容为命题作文。笔试后根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面试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后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如报名人数不到应招人数10倍的,采用直接面试的办法进行,面试成绩为综合成绩。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以笔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如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体检、考察工作由海宁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实施,体检参照人社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时间、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3.拟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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