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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 (2001年修订稿)

[日期:2008-05-30] 来源:教育部考试中心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是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测试应试者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等级水平考试。

第二条   举办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目的在于推动计算机知识的普及,促进计算机知识与技术的推广应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为劳动力市场服务,即为人员择业、人才流动提供其计算机应用知识与能力的证明,以便用人部门录用和考核工作人员有一个统一、客观、公正的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是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主办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2、宣传、推广、指导并组织实施该考试;

3、指导、管理承办机构;

4、组织编写考试大纲和培训辅导材料;

5、组织命制试题、答案,制定评分标准;

6、研制考试必需的计算机软件;

7、印制和发送试卷、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8、确定合格、优秀分数线;

9、印制合格证书;

10、组织考务人员培训;

11、开展考试研究与交流。

第二条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该考试省级承办机构。省级承办机构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业务领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该项考试,并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承办机构一般设在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省级承办机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规则》、《手册》及其他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宣传、推广、组织实施考试;

2、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规划、审批、管理、评估、撤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点,将考点按有关规定编号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3、公布报名时间、地点、报名手续等,组织考生报名;

4、申报、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试卷等,复制上机考试系统软盘及有关资料,指导、监督试卷保密与保管工作;

5、负责考风考纪,统一调配监考人员,组织考试巡视、监督工作;

6、组织评卷;

7、印制有关材料,填写并汇总各种报表;

8、组织考务和考试技术人员培训、考核;

9、负责考试信息管理(包括考生考籍管理);

10、打印、颁发并管理合格证书;

11、负责考试收费,按时按规定向教育部考试中心财务处完成财务结算;

12、开展考试科研与交流。

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在省级承办机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该项考试的试卷(含上机考试系统盘和有关保密材料)的运送、保密、保管、发放等工作。受省级承办机构的委托,承担考场监督、监考人员调配与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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