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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管理规则 (2001年修订稿)

[日期:2008-05-30] 来源:教育部考试中心  作者: [字体: ]

第三条   各省级承办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规定,合理规划考点布局。合理规划考点的原则一是要方便考生报考,二是要有计划地控制考点数量。一般来说,地(州)级以上地市应设置考点;已经有一定数量考点的地方不得继续盲目增设考点;考点数量过多的地方,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逐步消除千人以下的考点。规划考点布局时,要防止照顾部门或行业的要求单独设点的现象发生。

考点布局规划完成后,要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由省级考试承办机构对现有考点进行重新认证,择优保留,并设置新考点。必要时可以取消不合格的现设考点,补充新考点。重新认证和新批考点时要严格按照考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尤其要重视考点管理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要选择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考点作为中心考点,从业务上指导和帮助其它考点。不得跨省设考点,任何考点不得设分考点。认证通过和新批的考点重新编号、公布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四条   考点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 考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机构签发的办学许可证。

2、单位负责人担任主考,成立考试领导小组;

3、能容纳在本考点报名的考生的笔试和上机考试;

4、机器设备满足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设备验收标准各项要求;

5、能保证试卷及有关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

6、具有一定数量、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且通过省级承办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

7、具有一定的考生规模;

8、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9、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分考试专用长途电话。

(二)考点审批程序

1、由申请单位向省级承办机构书面申请;

2、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考点布局等因素,按照考点条件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查;

3、经省级承办机构考查合格的单位,应派一人参加考务管理员培训,派一人参加系统管理员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级承办机构发放上岗证(上岗证式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设计,由省级承办机构印制,见附九)。

4、省级承办机构将审批后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审批表》(附八)连同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七)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并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考点标牌样(见附十)制作、下发标牌。考点开始准备考试工作。

(三) 考点接受省级承办机构的业务领导。由考点所在单位的现职领导担任考点主考,负责该考点的考试工作;设考务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上机考试等技术工作。考点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报名、考试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2、接受考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3、考试宣传工作;

4、考试收费;

5、发放成绩单和转发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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