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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我院决定面向全县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㈠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自愿从事人民陪审员工作,并能保证有相应的参加审理案件的时间,单位所在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苍南县的公民;
6、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方式
㈠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为30名。
㈡报名时间
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1日
㈢报名地点
苍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灵溪镇江滨路155号)
矾山人民法庭辖区的人员,可到该庭处报名。
㈣推荐(申请)方式
根据《决定》规定,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向我院推荐,或者本人直接向我院提出申请。
1、个人申请的,由本人按要求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二份送我院政治处。
2、组织推荐的,由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负责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二份,并由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送我院政治处,但必须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由被推荐人签名。
3、被推荐人、申请人还应向本院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未犯罪违纪的证明,以及近期一寸免冠同底彩色照片1张。
三、选任程序
公民经推荐或本人申请后,由我院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并向苍南县司法局征求意见,然后根据选任名额择优确定人选,最后由我院院长提请苍南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四、人民陪审员任期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五、其他事项
1、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有关费用按照《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可直接下载或到我院政治处领取。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苍南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4、咨询电话:64771500、64756336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8日
附件:《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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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附件下载》来源于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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