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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云南省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日期:2008-07-06] 来源:云南省司法厅  作者:云南省司法厅 [字体: ]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云南省所辖县,各少数民族自治州所辖县级市,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级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市、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云南省共有119个县(市、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具体名单可在云南国家司法考试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yngjsfks.gov.cn)。

现役军人在地方报名的,不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或公证员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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