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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教程第二章

[日期:2008-07-24]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第二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具有一定格式、用以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各单位在按照《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以会计凭证为依据。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及时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会计法》规定,办理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

第一是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如果不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致使会计核算无法顺利进行的,就是违法行为。

第二是填制或者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如果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没有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致使会计核算无法及时进行的,也是违法行为。

2.原始凭证的审核。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法》和《云南省会计条例》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含义: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根据规定,对原始凭证的内容及真实性、合法性由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的人员负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负审核责任。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是指审核原始凭证本身是否真实以及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真实两个方面;

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是指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的规定,有无违法乱纪等现象;

审核原始凭证的准确性,是指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是否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金额的计算有无错误,大写与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等:

审核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是指根据原始凭证所应反映的基本内容的要求,审核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完整,手续是否完备,应填写项目是否填写齐全,填写方法、填写内容是否正确,有关签字盖章是否完备等。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为了规范原始凭证的内容,明确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防止利用原始凭证进行舞弊,《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正作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包括: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会计法>对记账凭证的规定,突出强调了两方面的要求:

一是记账凭证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

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以保证记账凭证的质量。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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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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