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相辅相成。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和监督对象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只有在财政部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才能行使查询权,以避免少数监督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是行使查询权的财政部门应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即财政部和财政部派驻的监督机构,除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无权行使查询权。
三、对有关部门实施政府监督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如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会计法》的规定主要强调以下两点:
(一)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
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对被检查单位有个明确“说法”;
第二,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查账。对已有检查结论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不必再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