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记账业务。这里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由于代理记账机构是负责对受托单位进行代理记账,因此,代理记账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一定的物质条件,才能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完成代理记账业务,保证其生成的会计信息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反映单位的经营状况。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的办理
国家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凡是要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由拟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由批准财政部门发放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申请报告,机构的协议或
章程,从业人员简历,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等有关材料。
三、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外提供;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四、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五、代理记账中委托人的义务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六、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七、代理记账的法律责任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