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专业素质,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纪律。持证方能上岗,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保护。因为用人单位一般难以对拟聘用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考核,同时,对已经持证的人员来说,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他们的工作权利。而对希望从事会计工作但尚不具备条件的人员来说,这项规定为他们确立了努力的方向。所以,《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律证书,是进入会计职业的“准人证”。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会计工作,单位也不能聘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的岗位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等人员。为了监督会计从业资格的使用,《云南省会计条例》规定,单位在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工商注册登记时,银行、税务、工商部门应当查验其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委托代理记账合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即只有通过全省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
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对于具有会计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学位)的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免考部分科目,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必须考试的科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以下两类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1.有《会计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有关具体法律条款见本书附录),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部分免考科目的免试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科目。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等。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
按照《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凡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在通过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后,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到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
(五)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我省的具体规定是:
1.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省级单位(含中央在滇单位,下同)的会计从业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2.地处各州(市)所在地的省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3.地处各县(市、区)的省级单位及州(市)级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4.州(市)财政部门负责州(市)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5.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单位的从业资格管理。
6.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7.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一)上岗注册登记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被单位任用(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当在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法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离岗备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实行离岗备案制度。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三)调转登记管理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四)变更登记管理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记载持证人员的相关变更情况。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会计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新准则、新制度不断出台,会计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所以,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会计知识和掌握新的技能,对做好各单位的会计工作显得十分重要。《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提高和保持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所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理论继续教育,应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政策法规继续教育,应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应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应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