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总账;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等。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均做出了规定,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主要要求是:
(一)适合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由于各单位所属行业的性质、自身的规模、业务内容和数量以及会计核算与管理的要求等不同,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条件和要求也不相同。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时,必须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有的分设,有的合并,有的不设,以满足会计业务需要为原则。
(二)建立稽核岗位,符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单位要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现实中,一些单位在会计工作岗位设置上存在岗位职责不清、人浮于事、手续混乱等问题;在一些小型经济组织中,会计、出纳一人兼任,或者出纳与财物保管一人兼任,为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隐患甚大,造成损失的也已不在少数,这是很值得各单位重视和引以为戒的。
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云南省会计条例》也规定,单位会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稽核制度。会计岗位设置应当符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必须由出纳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三)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这样做不仅可以激励会计人员不断进取,改进工作,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违法乱纪,保护会计人员。
(四)建立岗位责任制。对于每个会计岗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和权限。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概念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已成为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要求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云南省会计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具体要求是: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属亲属回避的主要内容之一。
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第六节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
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