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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教程第四章

[日期:2008-07-24]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一、交接的范围

根据《会计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下列情况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二)单位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三)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四)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委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二)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三)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有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四)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会计工作交接中,合理、公正地区分移交人和接替者的责任是非常必要的。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移交人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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