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2006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3月10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丁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3)5月8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4)6月28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5)9月10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留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6)12月7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名盖章后报出。
分析与提示:
(1)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现行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档案管理员丁某和出纳员李某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2)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规定,担任会计机构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4)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5)该高级会计师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和调转手续。
(6)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案例二:2005年3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市属某国有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4年10月,公司领导调换,新的负责人林总上任后,将其儿子林进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林进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2004年11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其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即为其办理了调动手续。
(3)2005年1月6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厂长签字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销。经核实,销毁的会计档案中有一些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务的原始凭证。
分析与提示:
(1)林总将其儿子林进调入该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同时,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此外,该行为也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云南省会计条例》关于亲属回避的规定。
(2)会计张某没有办清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即办理调动手续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其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3)销毁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务的原始凭证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案例三:2002年1月,某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国有大型企业甲(以下简称甲企业)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了解到以下情况:
(1)2001年4月10日,会计人员小李发现一张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小李仍以该原始凭证进行了账务处理;
(2)2001年6月lO日,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本厂专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小张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丁企业;
(3)2001年7月10日,甲企业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王总会计师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该批会计档案于7月14日销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小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小张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丁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企业在销毁会计档案的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
分析与提示:
(1)会计人员小李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小张将部分会计档案复制给丁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3)销毁会计档案应由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而不是总会计师。
案例四:H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近年由于公司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年年亏损。为此,总经理十分着急,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是仍无法扭转公司继续亏损的局面。于是总经理要求公司财务经理想办法对公司会计报表进行所谓的“技术处理”,把公司的亏损做成盈利。公司财务经理想,现在公司正面临困境,这样做也是为了整个公司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于是,公司财务部门便通过虚增收入和少列支出,对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了“技术处理”,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
试分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以及有关参与技术处理的会计人员的行为是否违法。如违法,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分析与提示:
总经理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他人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公司经理、财务经理以及有关参与技术处理的会计人员的行为属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根据《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