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支票结算方式方便灵活,是同城结算中使用较多的一种结算方式。
(三)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El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 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4.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5.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l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6.持票人可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只能用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7.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9.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
10.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11.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IEI期的,该记载无效。
12.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