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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教程第六章

[日期:2008-07-25]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第四节   其他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电汇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人行。

(二)汇兑的适用范围

信汇、电汇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三)汇兑结算的基本程序1.签发汇兑凭证。签发汇兑凭证(见图6—7、图6—8)必


 

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汇款人名称;

(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7)汇出地点、汇出银行名称;

(8)委托日期,即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9)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汇兑凭证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人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人处理。汇人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收款人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章”处签章;信汇凭证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人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四)汇兑的撤销和退回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汇人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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