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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教程第六章

[日期:2008-07-25]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二、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种类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委托收款的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凭证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三)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程序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签发委托收款凭证(见图6—9)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

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的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有关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4.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拒绝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但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委托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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