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货、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二)信用卡申领的条件
凡是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三)信用卡申领的基本程序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四)使用信用卡的规定
1.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人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人。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2.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3.信用卡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4.信用卡结算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取得发卡银行的授权。
5.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6.信用卡可以透支,但不得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l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第五节结算纪律和责任
一、结算纪律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严格执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结算纪律。
(一)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准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二)银行的结算纪律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二、支付结算的责任
根据《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中,应对其按照法定条件做出的行为和违反支付结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的,必须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二)单位签发商业汇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签发支票后,必须承担保证该支票付款
的责任。银行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后,即承担该票据付款的责任。
(三)持票人因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时,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未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写票据或结算凭证或者填写有误,影响资金使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票据或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其自行负责。
(五)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六)银行违反规定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按规定定承担赔偿责任。因重大过失错付或被冒领的,要负责资金赔偿。
(七)伪造、变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八)有利用票据、信用卡、结算凭证欺诈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应按照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