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单位和个人之间的人民币转账结算离不开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银行应对存款人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2.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4.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第二,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