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
(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