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三)专用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有以下具体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人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6.银行应按照本条的各项规定和国家对粮、棉、油收购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办理。但对其他专用资金的使用不负监督责任。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增资。
(二)临时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使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3.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延期。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l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上述第2.3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有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