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以下事项: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人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未填明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出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4.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以背书形式转让给被背书人,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转让。现金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银行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6.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必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解讫通知、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
签章”处签章,并填写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并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7.银行汇票仅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8.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9.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对于代理付款银行查询的该张银行汇票,应在汇票提示付款期满后方办理退款,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的退款,才能退付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