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内容。
一、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二)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三)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4.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纳税人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以下情形:(1)纳税人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