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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教程第七章

[日期:2008-07-26]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三)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

(2)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申请领购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申请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四)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五)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六)发票的检查在发票管理中,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韵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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