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税收征收中,纳税人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
3.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回多缴税款的权利。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5.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密。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8.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在税收征收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2.按照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
3.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4.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5.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7.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扣缴义务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与纳税人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