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绍兴市上虞区事业单位招聘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来源:上虞市人才服务中心 阅读:991 次 日期:2015-09-07 10:4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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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

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四、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更多信息请查看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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