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登记的对象
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科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或者商品流通的活动,而是为社会化的大生产提供“后勤”方面的保障,包括人的能力培养、素质的提高、身体状况的改善、业余生活的多元化等等。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而不像企业那样只追求经济效益。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事业单位在成立后都需要进行登记。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几类事业单位无需进行登记,只要求备案即可:一是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三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对这些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见,我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