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依法继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定其法人资格,颁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设立登记的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所谓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主管部门;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为:是否为独有,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体现自身的特色等内容;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三类;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的财产的数额体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社会组织出资、捐赠等;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的最基本条件。对事业单位而言,主要是指其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