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监督管理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双向性。即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行为进行的监督。二是多重性。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登记管理机关、财税、审计等多个部门对事业单位有关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包括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行为进行的监督。
具体而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监督制度包括年检、公告、处罚等内容。
3.责任与处罚
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主要有:(1)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2)不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3)不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4)抽逃开办资金的; (5)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6)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此外,如果事业单位不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登记事项,那么,登记管理机关将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有人事管辖权的部门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应的部门如财务、审计部门等给予处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包括:(1)滥用职权,导致不良后果的行为,包括越权处理登记事务,在行使职权时有法不依,致使事业单位不能正常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其合法权益受损;(2)玩忽职守,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的利益受损,包括对工作不负责任,放弃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职责,导致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损的行为;(3)徇私舞弊,破坏正常的登记秩序的行为,包括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隐瞒真相,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登记或者备案等行为。对上述三种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处分档次。
(七)证书使用与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4)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5)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6)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7)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8)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9)法律诉讼、公证事宜;(10)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11)申办海关事宜;(12)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但废止而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