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概念,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应由法定审批机关批准,依法登记,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法人登记。二是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从事的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涉及人民群众公共利益的服务活动,一般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三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费来源有的需要财政完全保证,有的可通过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服务活动取得部分收入,但取得的收入只能用于事业单位的再发展,不得用于管理层和职员分红等。四是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是组织机构而不是个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的事业单位是与行政单位、企业单位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与行政机关相比,二者尽管都属于公共部门,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但行政机关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具有外在的公共管理职能,并且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机关有领导或者指导关系。而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共服务活动,一般不具有对外公共管理的职能,事业单位之间不存在领导或者指导关系。
与企业相比,大部分事业单位由于为社会提供服务产品,因此可以获得相应的货币收入,并且也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但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社会公益,生产的营利不能在单位职工或者管理者中间进行分配。而企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者可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
有的人认为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相似。但在实际上,非营利组织除具有非营利性和组织性之外,还具有民间性、自治性和自愿性的特征。而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举办的、从事公益服务的公共机构,不属于民间组织,人事安排和内部管理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来进行管理,不具有自治性、自愿性的特征。因此,我国的事业单位与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尽管在社会功能上存在某些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在举办主体和内部治理机构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1998年10月,国家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民办非企业的界定范围基本上与国外的非营利机构相同。
二、事业单位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