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的类型
事业单位的类型,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划分。
从理论角度看,目前国内学界常用的主要分类有两种。一是按照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社会功能、消费的排他性分类。依照公共经济学的原则,事业单位大体其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半公益性三大类。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的社会服务是公共产品,实现国家的公共目标,能满足公共需要,服务对象(个人)的受益与公共利益一致,消费无排他性。如自然的科学的基础研究、产业共性技术基础研究、尖端前沿技术研究、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文物博物事业、群众文化事业、卫生预防保健等。准公益性单位提供的社会服务属于准公共产品中偏重公共目标的部分,能实现公共需要,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部分排他性。如科技应用类研究、普通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基本医疗事业、广播电视事业等。半公益性事业提供的社会服务是准公共产品中偏重私人目标的部分,能实现一定的公共需要,但是主要是为特殊需求服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排他性,如科技开发类研究、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较高标准的医疗卫生事业等。
另一种分类是按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该项事业的自然属性,事业单位可以分为基本事业单位和非基本事业单位。基本事业单位指提供重要的、且具有一定自然垄断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如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教育、基本义务教育、基本卫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医疗事业等,既重要又具有自然垄断陛质。非基本事业单位是指相对次要的、自然垄断性相对少的事业。它们可以由政府、个人多渠道举办,在政府政策扶持下,主要通过市场得到补偿的事业单位。大部分的准公益性和半公益性事业单位都属于非基本事业范畴。
实践中,我国事业单位的分类方法很多。目前,最基本的分类是将现存的事业单位分为行政执行类、生产经营类和社会公益服务类。
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直接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为政府服务,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授权、受政府委托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或提供行政支持,从事监管、资质认证、执法监督等活动的准行政组织的事业单位。其基本功能是通过承担政府委托的政策执行、执法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政策研究等事务,维护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实施。如金融监督机构、工程与环境质量监理机构、交通监理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资格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直属的政策研究机构和信息统计机构等都属于此类。这类单位只允许政府举办,经费来源靠国家公共财政全额拨款,对有执法收费权的单位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可以采取与一般政府部门类似的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其工作人员可根据“党管干部”原则,参照公务员管理。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是一些面向特定社会群体的专业性服务组织,针对市场需求,承担中介沟通职能,为市场和企业服务,具有一定经营性,具有较强“私益性”的社会事业单位,从事服务、咨询、协调等活动,一般都拥有比较稳定的财源,通常具备自主经营、自主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可以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企业化管理。如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介出版机构、广播影视机构乃至部分宾馆、招待所等都属于此类。
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承担公共事业发展职能,为社会服务,根据社会共同需要,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和公益物品,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职能,承办国家交办、提倡和鼓励发展的具有较强“公益性”的事业任务,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这类单位细分的话,还可以分为纯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事业单位。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不是有偿经营,因此,大多需要政府来举办,同时也可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引入竞争机制,甚至实行公开招标,实现社会事业社会办和事业主体的多元化。如基础科学研究、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图书馆、环境保护等就属于这一类。准公益类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为社会个体和特殊群体提供特殊产品和服务的单位,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由于可能导致“拥挤效应”,具有部分排他性和消费竞争性,如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国家可通过政策优惠取向甚至公共基金等,对这类事业予以支持和补贴,可以考虑逐步改为非营利机构,参照现代非营利机构运行模式组建。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事业组织的主体,也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重点,主要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这是真正具有非政府、非企业和非营利性质的事业单位,所以,事业单位改革的结果,将是通过转制、改制和回归等途径,使事业单位真正成为非政府、非企业和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