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事业单位的功能及其存在的社会基础
一、事业单位的功能
经济学家把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及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指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与竞争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是指即使物品的所有权已经属于某人,某人也不能或无法有效阻止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非竞争性是指物品在消费者之间无法分割,个人消费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个人消费量等于集体消费量。非排他性使所有者无法排除其他人“搭便车”,即无偿享用自己购买的物品,因此,“理性的经济人”是不会购买这类物品的;同理,无人愿意购买的物品,“理性的经济人”是不会生产的。因此,公共物品无法由市场提供,政府是公共物品的最佳提供者。具有完全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被称为“纯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被称之为“准公共物品”。
从理论上讲,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但政府的财力有限,只能提供有限的公共物品。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府能包办公共物品的提供。在政府之外,营利和非营利组织都不同程度地提供公共物品。政府即便提供有限的公共物品,仅仅依靠自身也不可能做到有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采用两种基本方法,其一是利用企业,即通过特许经营、合I司外包、经济资助等方式发挥企业生产公共物品的作用;其二是实行技术分权,即政府举办各种公共机构,将被认为应该由自身担负的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分摊出去。
二、事业单位存在的社会基础
每一种社会组织的产生都是由于社会的需要而产生的。事业单位既不同于政府行政机关,不同于非政府组织,也不同于企业及人民团体,其存在有着客观的社会基础。
1.满足公共需要。事业单位的产生与公共需要紧密相连。公共需要意指处理公共事务的要求。公共事务是个人和企业不愿做或做不好,而又涉及全体成员共同利益的那些事务。公共事务早在原始社会氏族部落中就已产生,并由专人从事。随着政府的产生和氏族的消亡,这些公共事务便由政府承担,并成为政府职能的组成部分。公共事务中那些带有强制性、专业性、权力性,如公安、司法、税收,需要专门的政府行政部门去完成;有些则带有专业性、具体性,如教育、科研、卫生防疫等,需要专门业务机构及事业单位去完成。因此,事业单位的产生与公共需要有着直接的联系。
2.弥补市场缺陷。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的是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不可分割性和非排他性,生产具有非竞争性,必须由政府无偿提供。而准公共产品是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既可以由政府无偿提供也可以按照营利原则由市场提供。若完全由政府提供不仅财力难以达到,而且也使社会效益受到影响。但若完全由市场提供,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也会造成种种问题,使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事业单位的产生有利于弥补市场在这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3.节制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是指政府单纯依靠行政约束机制、无力达到预期的公共目标。为了节制政府失灵,缩减政府失效的影响,对于行政指挥往往失效而又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调节的事项,对于既要体现政府意图,而又不能进行行政干预的问题,政府有必要设置若干非权力部门专门从事这类事业,这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国家机构设置的最佳选择,也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重要依据。
4.防止契约失效。契约失效是指在社会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交易要约作用失效。为避免和减弱由于“契约失效”而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必须寻求一种可以降低监督成本、保障权益的制度安排,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引入后,有利于解决准公共物品乃至私人物品提供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制度上为消费者提供一种非契约性的名誉保证。
5.弥补志愿不足。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表明,依靠社会募集资金只能维持一小部分公益事业的支出,志愿捐款只占公益事业开支的一小部分。因此,事业单位的运作只能主要依靠政府的财政资金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