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2016届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荐实施办法
来源: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网 阅读:1327 次 日期:2015-09-14 17: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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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师研〔2014〕34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遴选工作的通知》(师大研〔2015〕3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连榕

副组长:叶建鸣、洪明、雷虎强

成员:彭新波、张锦坤、张荣伟、吴荔红、王晞、高华、杨宁

二、推荐条件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学院选拔推免生的具体条件如下:

1.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2.大学一至三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同年级排名前40%;

3.在学期间外语成绩要求: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380分;

4.对个别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 3 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书面推荐、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可不受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与外语成绩要求的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学院此部分推免生人数一般控制在 1-2 人,且不超过本学院推免生总人数的 20%;

5.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1).“挑战杯”竞赛获奖者按《福建师范大学关于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的实施办法(修订)》(师大学校办〔2010〕41号)取得申请推免资格。

2).本科在学期间,以第一作者署名且第一单位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其论文在正刊发表且已被SCI、EI、SSCI、CSCD、CSSCI、ISTP、ISSHP任一检索。

3).本科在学期间,两次或两次以上被评为省级荣誉称号(含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产党员”)。

4).本科在学期间,连续三年获得校二等及二等以上奖学金且连续三年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含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产党员”)。

三、推免生名额分配

1.根据学校名额分配,我院本年度推免生的推荐名额共12名。具体名额分配为:教育学专业2名,小学教育专业3名,学前教育学专业3名,心理学专业2名,教育技术专业2名。

四、推荐工作程序

1. 9月12日—9月14日:符合推荐条件且自愿申请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2016年推荐免试生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向学校作出书面读研诚信承诺,签订《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承诺书》。凡截止至9月14日(周一)傍晚17:00未向学院申请或逾期申请者,均视为自动弃权。进入前40%而自动弃权的学生,也应向学院提交书面的《弃权声明》。

2.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申请者申请后,综合学生三年平均学分绩点情况、一贯表现、科研创新潜质、专业能力倾向及各专业确定推免名单。

3. 9月16日前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公示栏和网页上公示 5 天,公示内容包括:学院、专业、姓名、专业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外语过级情况、综合评价排名(或成绩)等。以 3 名教授联名推荐的,则公示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

4.9 月 18 日(星期五)前,各学院将初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我院招生办公室。材料包括:《福建师范大学 2016 年推免生初选名单汇总表》、本专业同年级的平均学分绩点情况一览表、《申请表》、《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免试攻读研究生承诺书》、外语级别证书(或成绩单)复印件(或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考核有关记录材料及相关记录介质由所在学院保存一年,备查。

5.9月21日前,研究生院会同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确定的拟推免生名单在研究生院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拟推免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6.9月24日之前,所有拟推免生须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下称研招网)注册、关联学籍、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网上支付报名费,并根据个人意愿填报招生单位(每次可同时填报3个),按照招生单位要求参加复试,复试通过且符合招生单位要求的推免生取得招生单位的待录取资格。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获得推免生资格,占用推免指标而未入学的,学院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对其诚信问题作出评价,并归入该生学籍档案。

2.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学院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其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3.本办法由教育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校监察处22867115、校研招办22867434、学院22867869。

教育学院

201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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