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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法律类范文:依法治国

8、为群众监督立法刻不容缓

[日期:2008-08-21]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如果说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那么,没有法律保护的监督,则必然走向虚设。近年来一再出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有力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些事件.中很多都是触目惊心、震惊全国的,其中以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打击报复一般科级干部郭光允的事件为“最高规格”,犯案人级别最高为正省级,举报人受打击最严重,被强制劳教两年。这些事件,让人们不得不思考,为什么被举报人会对举报人的行踪如此了解,为什么纪检书记对党委书记不敢行使监督权力?举报人的举报信件被泄漏,为什么没有人承担责任?纪检书记未能行使职责,为什么不去追究他的责任?所有这些都反映出,我们的群众监督,缺乏最起码的法律保护机制,为群众监督立法,从法律上保护举报群众的合法权利,是当务之急。群众监督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制度,它不但是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在现代社会里也是西方国家所采用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它在监督政府方面研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制度所难以替代的。

常言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领导干部的腐败,往往是以直接损害部分群众的利益为交换条件的。只有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调动群众保护自我利益的能动性,调动广大群众的眼睛,才能真正对领导干部做到全面的监督,也才能真正堵死领导干部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的源头。但是,群众监督真正做好却并不容易,现实是复杂的,也有些人利用举报渠道诬陷领导干部,或者把举报当作争权夺利的工具,这就为举报工作带来了难度。只有把举报这种群众监督形式纳入法律的轨道,以法律的形式把群众监督保护起来,才能最终解决问题。首先,必须把群众举报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力用法律保护起来,建立举报人保密制度,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公民,即使是所举报的问题不准确,也必须做到“言者无罪”,毕竟诬告是少数的,诬告对领导干部也造不成什么真正的损害。而事实证明,绝大多数的举报是确有其事。其次,接受举报的部门必须独立办公,不能成为党委书记的下属。纪委书记归党委书记领导是一个传统做法,在当时的年代是适合的,但是在当前的形势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监督的需要,必须改革。要让接受举报的部门有独立办案的权力,像香港的廉政公署一样,谁都不能干涉。对于他们的调查,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必须配合,否则算作违法。调查的结果,如果是违纪,可以上报上一级党委;如果是犯罪,则有权力直接通知司法部门。第三,接受举报的监督部门,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比如对接受的举报,必须有报必登,做好档案记录,漏登要追究法律责任;要做到每报必复,建立对外窗口,做好沟通工作。对于隐瞒案情的,要追究严重的法律责任。要把这一工作纳入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如果对举报查买不力,举报人可以把情况汇报到人大,人大有权力介入,如果属实,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群众监督是一件大事,举报工作更是细小而庞杂。但是,社会就是如此复杂,如果我们放任政府官员,或者对监督事业不负责任,那么我们的社会最终要走向解体。群众监督是一个好的制度,如何把好的制度用好,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一方面,需要借鉴西方的做法;另一方面,需要研究我们的实际情况,不断做出调整。应该相信,只要真正能够从群众的利益出发,真正能够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那么,群众监督工作就二定能开创良好的局面,程维高们就于也不能为所欲为,而郭光允们也不会再经受那么多不该经受的磨难。这需要更多的人去努力,做更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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