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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资源与环保类范文:环保类

14、制度化的公众参与才是环保根基

[日期:2008-08-25]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 [字体: ]

“12369”是全国统一的环境问题免费举报热线电话的号码,但是,根据前不久由环保总局指导、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编制公布的“公众环保指数”显示,只有16%的公众知道这个电话,而其中只有9.2%的人打过这个电话。

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公众参与中国环境保护所面临的窘境:一方面环境问题面临严峻形势,重大环境事件屡有发生;另一方面公众却不知道如何参与环保事业。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环保总局公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尽管它仅仅是对环境影响评价——这只是环保的一个重要环节——公众参与作出了的具体规定,但是,因为有了这样一部规章,其中规定了无论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者,还是审批者(政府主管部门),除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都必须“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这样,环境影响评价就由过去的“可以让公众参与”变为“必须让公众参与”,公众是否参与成为某个规划或项目能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条件。

环保事业是一项典型的“公众事业”,随着国家的进一步发展,环境问题会越来越重要,单靠全国环保系统的人员显然力不从心。国内外的许多历史经验证明,发现和解决环保问题都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支持。一方面,需要公众个人“从我做起”自觉投身环保事业,同时还需要公众对环保进行监督。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对此也有明示,要求“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第一次对听证会如何举办进行了细化,包括听证会的会前准备、参加人员的甄选、听证程序的设定、听证报告的公开、新闻单位的采访、听证结果的反馈等,这是迄今为止我们见到的在制度层面上对听证会作出的最具可操作性的规范。长期以来,因为对听证会缺乏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各地举行的听证会也常常伴随着民间的诟病。此次“办法”对听证会的详细规定,或许也能为其他行业的听证会树立一个“模板”。

有学者指出,该“办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可能是中央各部委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当然,因为是第一次,它的名称中还有“暂行”二字,这表明或许其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完善和深化。但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是大势所趋,也是“发展依靠人民”、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期待这样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规章能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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