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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云南省法检考试A卷最后一题案例探讨

[日期:2008-09-05]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作者:虔诚D法学 [字体: ]

三兄弟甲乙丙继承了其父一处房产,另外两兄弟想要买,双方约定价款10万元,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但后来两兄弟迟迟不付房款,甲无奈,遂起诉至法庭,其弟乙和丙并没有表示要参加诉讼,也未明确表示放弃诉权。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追加乙丙为共同原告,审理一件,丙出差在外,甲乙与两兄弟达成和解,房款敲定为8万元。

问:  1、本案中,甲乙丙与两兄弟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2、法院的追加行为有无不妥之处?为什么?

3、如果丙回来后以出差为由拒绝签收送达回证,法院调解是否生效?为什么?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答案:1、诉讼地位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

2、法院应当通知乙丙参加诉讼,而不是直接追加,如果乙丙表示不愿意被追加就可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3、法院调解不生效,因为未经当事人双方签字,效力不及于丙,丙也未明确放弃诉讼权利。

调解书效力待定,如果丙同意调解协议,可以追加,如果丙不同意调解协议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来判决。

(个人答案,仅供交流,如有不妥处帮忙更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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