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镇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原县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13]145号),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原县财政局《关于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实施意见》(镇人社发[2013]213号)文件精神,经汇报县政府同意,决定扶持12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24户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岗位安排
本着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便于管理的原则,2015年我县接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非公经济组织为:入驻金龙工业集中园区内中盛公司,民办学校及私立医院等24户非公经济组织。具体岗位名额见附表:《2015年我县扶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名额分配表》。
二、招聘人员资格
本县或因婚户籍落入我县的县外生源,按规定进行了登记注册的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目前未就业的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本人自愿到企业服务,且符合企业招聘要求。
3、服务期满后自愿留企业工作或自主择业。
4、参加了2013年、2014年非公经济组织就业人员不再纳入本次扶持范围。
三、招聘办法
1、招聘时间: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10:00
2、招聘地点:县城文化广场
3、招聘方式:采用非公经济组织和高校毕业生需求见面、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方式进行。
4、相关要求:参加招聘的高校毕业生携带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及身份证、毕业生、报到证、户口簿等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现场填写招聘表格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面试。
四、聘用及相关待遇
根据用人单位需求见面和双向选择确定拟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非公经济组织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鉴证。聘期一年,期满后可续聘。聘期有关待遇如下:
1、被聘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聘期内可以参加省、市政策性安置招考。
2、被聘用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由县财政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非公经济组织根据受聘毕业生的岗位及技能确定其工资报酬,但每月不得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
3、非公经济组织为毕业生办理养老、工伤参保手续,于每年11月底持单位缴费票据到县人社局申请单位缴费补贴资金,县人社局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非公经济组织帐户,补贴期限与聘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缴费部分由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从毕业生个人财政补贴工资中代扣代缴。
4、受聘毕业生在办理户籍手续、工龄确定、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期同类人员待遇。
5、受聘毕业生由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复核后发文确认并代理其人事档案;聘期内由各非公经济组织和县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共同考核管理。
6、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因故自动离职的受聘人员,扶持资格自行消失,且两年内不能再申请非公组织就业并享受扶持政策。
7、三年服务期满后,用人单位要积极吸纳留用,并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未留用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联 系 人:李京蔚
联系电话:0934-7126236
镇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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