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2016年四川省直机关和地税、国税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及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规定,现将递交加分材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递交加分材料时间
2016年4月18日9︰00至4月25日17︰00(工作日期间)。
二、递交加分材料地点
报考单位所在的市(州)地方税务局人事部门(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附后)。
三、加分资格
详见《公告》。
四、应携带材料
(一)在“5·12汶川地震”、“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表彰的人员加分,应携带以下材料:
1.准考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务必在上面注明联系电话);
2.立功受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或表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如果从立功受奖证书中无法判断考生是否在“5·12汶川地震”和“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立功受奖,则表彰文件为必要。
(二)报考单位驻地在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应携带以下材料:
1.准考证复印件(一式两份,务必在上面注明联系电话);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如身份证遗失,则必须开具户籍证明;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和考生本人两页)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加分资格的考生请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准备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如委托他人办理,需凭考生本人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书上应写明考生和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及委托办理的事宜,由双方签字确认,被委托人还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地点办理,不得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人事处
2016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