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医科大学2016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大连医科大学 阅读:985 次 日期:2016-05-30 1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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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招生计划,2016年我校将招收博士研究生共计80名(含获得国家增加计划2名),其中硕博连读生14名、“申请-考核”制招生17人、统考生49名。硕博连读生和“申请-考核”制招生的选拔工作已经于2016年1月完成。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加快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6]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第一条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客观评价,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加强管理,作好服务。

第二条 组织管理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统筹管理。

2.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报批和公布我校研究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组织相关学院开展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3.各相关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或科教部(科)。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4.各相关学科(专业)教研室组织成立研究生复试小组,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或学科带头人担任,成员由4位(含4人)以上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授组成复试小组,(如本专业博导数不足5位,应由该专业其他教授担任复试小组成员)。一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本专业硕士生导师担任复试小组秘书,协助完成复试工作。研究生复试小组负责确定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组织实施。复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小组要对复试结果负责。

5.被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有关要求参加复试。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复试资格,不予录取。

6.复试过程中存在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三条 初试分数线

外国语成绩(英语51分、日语50分和俄语40分),初试总成绩180分。

第四条上线名单和复试名单

上线考生按导师名下初试总成绩排名,复试差额比例为1:3(即前三名)获得复试资格,未获得复试资格的上线考生获得调剂资格(参见附件2)。

第五条 复试材料的审核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自我评价

简要介绍本人学历背景与科研情况,对自己的科研成果作出评价,对所报考专业提出研究设想(参见附件3)。

3.往届考生

硕士研究生阶段《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同等学力毕业硕士不用提供,需提供《教育部学位认证报告》,认证网站http://www.cdgdc.edu.cn/cn/)、硕士研究生阶段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同等学力毕业硕士不用提供)、硕士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硕士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或档案馆公章)、硕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毕业院校档案馆复印件并加盖档案馆公章)。

4.应届毕业生

《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硕士研究生阶段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证及复印件、硕士论文开题报告。

5.二级甲等(县区级)以上医院合格体检表(参见附件4)。

第五条 复试的内容和方式

考生携《大连医科大学2016年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参见附件5)参加复试。复试包括外语听力和口语、专业知识和能力、综合素质以及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总分150分满。考核均由复试小组组织进行,每名考生复试考核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分钟。必要时,由研究生院采取其它形式对考生进行进一步考查考核。复试小组需在复试全过程中进行录像(有录音),并做好录像资料的保存。复试不及格者和(或)政治思想品德考查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1.外语听力和口语能力(45分)

表达是否流畅,回答问题是否正确,用词是否恰当。

2.专业知识和能力(75分)

专业基础能力考察,侧重知识掌握的深入性和广泛性;考察对学科的整体认识,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

3.综合素质(30分)

含硕士阶段学习情况、论文、科研、获奖和专家推荐意见审查情况、目前从事的工作情况、学科综合知识掌握程度、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等考核。

4.政治思想品德考查(是否合格)

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及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和诚实守信等。

第六条 录取原则

1.总成绩组成

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成绩

2.拟录取原则

导师名下总成绩排名第一者确定为拟录取;如总成绩相同,优先按照外国语初试成绩确定排名、其次按照专业课初试成绩确定排名。

3.递补原则

拟录取考生放弃录取,导师名下排名第二者获得拟录取。

第七条调剂原则

1.列入招生计划的导师如无合格生源或经第一轮复试考核后无拟录取生源,将按照学校确定的调剂原则通过调剂方式招生。

2.调剂工作需待第一批拟录取考生确认录取后进行。

3.获得调剂资格考生的确定

按照教育部规定,博士研究生不接受校外调剂。

获得调剂资格的考生为参加第一轮复试未被拟录取的复试考生和初试上线名单中未获得复试资格的考生,第一轮复试成绩不及格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复试成绩满分150分,及格成绩为高于或等于90分)。

第八条 复议制度

对复试过程中出现的投诉、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纪检监察电话:0411-86110042

举报信箱:dy_jjjc@163.com

辽宁省招考办公开举报电话:024-86981094,86981076

第九条 其它

1.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在报考时,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的同意。如果考生与所在单位或定向培养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必须在复试结束后一周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完定向就业手续,《大连医科大学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合同书》,需双面打印。

2.复试的相关费用(交通、食宿、体检等)由考生自理。

3.博士研究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纪律,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违反招生规定的导师暂停招生资格。

4.体检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者,不予录取。

5. 科研成果归属

考生被录取后,在学期间所完成的全部科研工作的知识产权均归大连医科大学所有,所有科研工作资料均必须存档(包括原始数据)。在学或毕业后任何时间学生以相应数据为基础发表的各类型科研论文及成果及申报评奖时,必须经导师同意,其知识产权均属大连医科大学,必须署名大连医科大学为第一作者及单位或署名导师为通讯作者,通讯作者单位为大连医科大学。如有违约,我校将在国家及各级法律法规之下,依法采取各种形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6.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大连医科大学研究生院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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