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
2016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3.具有正常履行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年龄一般为18至35周岁,即1980年6月18日至1998年6月18日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5年6月18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职称的可放宽到45周岁(即1970年6月18日以后出生)。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人员。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
3.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4.在各级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5.试用期内的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6.现役军人;
7.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相关时间界定均截止到201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