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逊克县人民政府 阅读:1163 次 日期:2016-06-14 14: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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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64号),现就黑龙江省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7月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逾期不予补报。

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期限通过全军政工网报名,相关工作由军队负责司法行政工作的部门具体组织。

我省不受理选择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报名人员。

二、考区设置

2016年全省集中设置六个考区。哈尔滨考区,哈尔滨、绥化、黑河市的报名人员在哈尔滨考区参考;哈尔滨(农垦)考区,农垦的报名人员在农垦考区参考;齐齐哈尔考区,齐齐哈尔市、大兴安岭地区的报名人员在齐齐哈尔考区参考;大庆考区,大庆市的报名人员在大庆考区参考;牡丹江考区,牡丹江、鸡西、七台河市的报名人员在牡丹江考区参考;佳木斯考区,佳木斯、双鸭山、鹤岗、伊春市的报名人员在佳木斯考区参考。

三、报名流程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入国家司法考试报名通道,仔细阅读司法部报名公告及相关须知,了解掌握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并按照要求提前做好各项报名材料准备工作,以便真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及交纳考务费。

(一)报名材料准备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网上报名时,上传格式证明电子照片;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在报名前,应当登录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本人学历进行查询,不能取得查询结果的,应当向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成绩合格人员在司法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间内不能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二)报名地选择

选择在我省报名参考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黑龙江省内任意一个报名地。哈尔滨市区内设置哈尔滨和哈尔滨(农垦)两个报名地点,受考点规模容量限制,哈尔滨报名点报名人数设定在3200人以内,如网上报名选择该报名点时,出现人数已满的提示,请选择哈尔滨(农垦)报名。

(三)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信息填报程序后,应当由本人准确、真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加以信息确认,做出相关承诺。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它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处理。

(四)上传电子照片

1.上传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参照报名通道里的《电子照片制作指南》对照片进行编辑,但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PS、拉伸、液化及修复等操作处理。电子证件照片标准为:

①本人三个月内正面、免冠、彩色(红、蓝、白底色)电子证件照片;

②照片类型为jpg格式,参考尺寸为413像素(宽)×626像素(高),比例在1:1.52左右。照片必须清晰完整,显示双肩、双耳、双眉;

③应着正装,不得佩带首饰。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手机照、翻拍照;

④电子照片大小控制在40KB至100KB 之间。

报名人员上传的本人电子证件照片将作为报名、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进入考场确认身份等唯一使用照片,并注意妥善保管。

2.上传户口簿电子照片

选择申请享受放宽地区政策的报名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上传户口簿照片为jpg格式,应清晰完整,内容可辨认,大小在5M以内。

3.上传格式证明电子照片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上传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电子照片。电子照片为jpg格式,大小在1M至5M之间。

(五)照片审查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对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证件、户口簿、格式证明)进行审查确认。报名人员在电子照片上传后三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照片审查情况,司法行政机关也将向报名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息,通知照片审查确认结果。未通过审查确认的,必须重新上传照片直至审查确认通过,拒不重新上传照片的,无法完成报名。

(六)网上支付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网上交费。2016年黑龙江省考试费为260元,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报名人员交费成功后打印报名凭证。因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退还其考试费。考试费收据,由报名人员持身份证和报名凭证联系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登录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修改、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书等事宜。

(七)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成功后,报名人员应在司法部规定时间内(9月9日至9月23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及打印准考证的,可在期限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四、考试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五、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六、报名政策及学历条件

(一)“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7年应届毕业。

军队院校以及就读香港、澳门、台湾大学或国外大学的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范围。

(二)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除普通高等学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不具有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报名时须具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成绩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三)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高等教育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有效毕业证书为: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五)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及法律专业范围可登陆司法部网站查询。

(六)符合放宽条件的报名人员学历为本科以上的,网上报名时如选择享受放宽政策,则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报名时如放弃享受放宽政策,考试成绩仅通过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不能申请C类法律资格证书。

七、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为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全省推行“净考”和“人脸识别验证入场”,应试人员参考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和考场纪律:

(一)考区统一为应试人员免费配备考试文具。应试人员自备文具不得带入考场。每场考试结束后,将考试文具放回原位置,不得带出考场。考试全部结束后,可自行选择将考试文具带走或放回原位置;

(二)考场内统一配置考试专用声波钟(静音),应试人员自备的各类钟表一律不得带入考场。随身携带电子设备、手机等物品在入场前装入考区准备的密封袋内,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放至指定位置;

(三)每场考试前,在考场入口处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应试人员进行查验,请应试人员自觉配合,依次接受检查。应试人员要提前做好准备尽量避免穿着带有金属物的衣物。参加考试时,应试人员不要随身携带物品,便于通过安检。

(四)考点设立人像比对自助验证通道,现场对应试人员拍照取像,进行人脸识别比对,验证通过后方可进入考场,建议应试人员提前一个半小时抵达考点。

考试期间,考点派驻公安干警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现场取证认证,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应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违纪作弊情形、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关于考试内容、方式、科目、成绩公布、资格授予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有关事宜等,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二)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黑龙江省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三)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具体政策事项,可向省司法厅和各市(行署)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

黑龙江省司法厅: 0451-82297179。

哈尔滨市司法局: 0451-85891131

农垦总局司法局: 0451-55198673

齐齐哈尔市司法局: 0452-2798417

牡丹江市司法局: 0453-5903047

佳木斯市司法局: 0454-8809032

大庆市司法局: 0459-6362388

伊春市司法局: 0458-3877176

鸡西市司法局: 0467-2394322

绥化市司法局: 0455-7859916

鹤岗市司法局: 0468-6189389

双鸭山市司法局: 0469-4460475

黑河市司法局: 0456-8250373

七台河市司法局: 0464-8292699

大兴安岭行署司法局: 0457-2137918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6年6月6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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