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范围
详细情况和具体要求见《一览表》。
(二)招聘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甘于奉献。
2、身体健康。
3、在编在职的报考者须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合格或称职及以上等次,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4、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详见《一览表》),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的毕业证以及学位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与拟报考岗位“学历或学位”和“专业条件要求”(指与学历学位相对应的专业条件)等栏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要求应分别相符。与《一览表》中要求的条件和资格不符者,请勿报考,否则取消报考(聘用)资格,责任自负。
5、所有的资格、条件计算时间截止为2016年7 月11日。尚未取得毕业证、学历证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或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人员。
2、试用期内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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