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遴选的事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县(区)、园区报考者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岗位九级职员(科员)及以上职务工作经历五年以上;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等次;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岗位八级职员(副科级)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5.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7.身体健康;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遴选中的年龄、工作经历时间计算均截至2016年7月31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人事调流动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