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6年深圳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通知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63332 次 日期:2016-08-11 10: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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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管中心,各区卫生计生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委直属各单位,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决定开展深圳市2014-201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及考核内容

考核对象为2014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下称卫生机构)注册且目前仍在执业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

考核内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周期内执业医师(含助理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试、工作成绩及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试按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个类别分别测评。

二、管理构架

市卫生计生委成立深圳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下设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设在深圳市医师协会,承担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区属医疗机构和由其注册的医疗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并承担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同时做好《深圳市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和信息上报有关工作。

各区(新区)卫生计生部门应于8月20日前将本区的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员、联系电话上报市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

三、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安排

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安排详见附件1。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我委确定设有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附件2)。

各考核机构应成立考核委员会,配备工作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于8月10日前登录深圳市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http://drams.szsmda.org.cn/)录入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附件3)报送深圳市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不具备考核资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我委指定分配至具有考核资质的考核机构中考核(具体分配方案另行通知)。

四、考核结果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的医师,由考核机构在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粘贴“2014-201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作为医师本周期定期考核合格的标识。

2014-2015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签,由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组织和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确保本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培训,提高质量。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面广量大,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强化多层次的培训工作,利用各种资源,组织开展考核机构、卫生机构的全覆盖培训,特别是不能遗漏规模小的基层卫生机构,协调各考核机构、卫生机构开展被考核医师的培训。

(三)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医师、卫生机构、考核机构基本信息和考核信息的完整、准确、有效是定期考核工作的基础。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卫生机构要加强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系统各类信息录入和审核的管理,及时修改不准确的信息,补全遗漏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

(四)加强监督,注重后续管理。各区(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卫生机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评定结果或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及时汇总分析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信息,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组织不合格对象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医师,依照有关规定注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联系人:王亚帆,联系电话:82126089)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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