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止2016年8月15日仍在岗的特岗教师;
(二)截止2016年8月15日仍在服务期的“计生特岗”工作人员和正式聘用后的“计生特岗”工作人员;
(三)截止2016年8月15日尚在试用期内的机关或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四)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五)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六)在公务员招考或各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七)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八)受处分期间或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九)不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十)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