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09年7月份毕业的,当年未考上公务员,后来从10月份开始先后在私人诊所、县公安局待过:
1、在私人诊所的时候只要是负责药品销售,所以没签劳动合同之类的,请问一下这段工作经历证明应该如何出具?
2、在我们县公安局做办公室文职人员(协勤)的时候,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加上工作较低也就没有购买社保之类的!请问一下这段工作经历又应该如何开具?
请老师解答,不甚感激!!!!
回复:据招考指南要求,劳动合同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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