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制法官助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
3、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司法考试,取得C证以上的优先录用);同等条件下有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优先录用;
4、年满20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计算截止至2016年9月6日);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岗位职责:在法官指导下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工作。
(二)聘用制书记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
3、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4、年满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计算截止至2016年9月6日);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岗位职责: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负责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