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核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岗位所需专业知识或技能。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相关要求。
3.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请见附件1)。
4.在编在职人员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6.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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