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合格。
3.年龄计算以2016年9月30日为截止日,医师系列年龄在40周岁(退休返聘人员除外)以下,药、技、护理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以下。
(二)专业条件
1.医、药、技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麻醉、检验、功能室技师系列可适当放宽至全日制大专。
2.护理人员:具有护理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如助产、ICU、血透室、NICU等科室,可适当放宽至国民教育大专。
3.具有相应执业资格。
4.医、药、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医院工作经历一年以上,麻醉、检验、功能室技术人员除外。
(三)优先录用条件
1.麻醉、检验、技师、护理等专业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2.在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工作一年以上的。
3.具有三级综合(或专科)医院进修、规范化培训、专科培训经历的。
4.护理专业具有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药、技专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