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考核内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健康状况等方面,同时对拟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
1、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近三年受过行政拘留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政纪处分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6、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7、近两年在人事考试中违规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的人员在处分期内的;
8、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被查处的;
9、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医疗差错责任不满一年者;
10、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