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调范围
面向本区学校教师、医院医技药人员以外的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
二、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具备从事选调岗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选调单位、名额、学历、年龄及其他条件等。(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此次选调报名对象: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2.正在接受审查;
3.正在处分期内;
4.凡年度考核等次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5.尚在试用期内的;
6.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报考在乡镇工作未满3年的(含试用期),即2013年10月31日及以后在乡镇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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