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学位及相关条件;
(四)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的报考人员,须人事档案关系同时在京。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2017年毕业的应届毕业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内的;受处分期间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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